昨日,《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稿對國家機關等規范用字用語單位、行業和公共服務行業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從業人員使用普通話作了具體要求,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根據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據了解,《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草案)》已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國家推廣使用普通話,并不是消滅方言,方言將在一定領域和特定地區內長期存在,且具有自身的使用價值,應對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況做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此次增加了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用語特別規定):“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根據需要可以使用方言。”(作者:趙靜 趙曉換 馬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