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對監外執行工作重視不夠,對監外執行罪犯沒有依法交付執行和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被法院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現象突出,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關于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檢察監督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針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檢察監督機制。
意見要求,要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發現機制。各級檢察機關要通過開展舉報宣傳、公布舉報電話、設置網上舉報信箱、落實“檢察官接待日”制度等,認真受理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舉報,并在接到舉報后三十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要定期開展檢查,加強對容易發生脫管、漏管問題的交付執行環節和監督管理活動的重點核查,加強對嚴重刑事犯罪罪犯、職務犯罪罪犯脫管、漏管的重點核查。
要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糾正機制。檢察機關發現人民法院沒有按照規定將法律文書送達有關機關的,或者監獄、看守所沒有按照規定將罪犯和有關法律文書交付執行機關的,或者公安機關沒有按照規定對監外執行罪犯落實監管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罪犯脫管、漏管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責任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要建立健全糾防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協作機制。各級檢察院要加強與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系,建立監外執行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必要時,每年可進行一次聯合檢查活動。同時,檢察機關要建立防止和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內部協調制度。
要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責任追究機制。負有監外執行檢察職責的檢察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導致發生嚴重后果的,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彭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