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賠償金要追責
2008年02月21日 18:07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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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21日電 中國人事部網站今天全文發布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辦法》規定,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同時規定,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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