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關于公共機構節能的具體措施,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公共機構用能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條例從七個方面規定了公共機構節能的具體措施:
一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和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二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并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上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三是,鼓勵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四是,規定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五是,規定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六是,規定了公共機構辦公設備、空調、電梯、照明等用能系統和設備以及網絡機房、食堂、鍋爐房等重點用能部位的節能運行規范。
七是,規定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問:如何保障公共機構節能的管理制度和各項措施得以落實?
答:保障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切實得以落實,必須加強監督檢查。因此,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明確規定了監督檢查的內容。特別是,為增強監督檢查的實效,條例規定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考慮到公共機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有的公共機構本身還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條例對公共機構的違法行為,包括未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等,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予以通報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等非經濟性處理措施,并將這些措施與監督檢查的內容一起作為監督與保障措施作了規定,沒有設“法律責任”一章。同時,條例對公共機構違反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銜接性規定。(記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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