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事廳、財政廳日前聯合發布《關于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山東省內機關事業單位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并確保90%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權”。
意見規定,山東省內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確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單位,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可控制在本部門、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10%以內。全年累計請事假或全年累計休病假超過規定時間的工作人員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意見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在規定支付時間后的一個月內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責令其按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鄧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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