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商事審判的職能作用,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防范和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挽救危困企業,規范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維護市場運行秩序,對于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昨天(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作上述表示。
據介紹,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發展面臨著嚴峻的考驗。目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不斷發展和蔓延,阻礙我國經濟良性運行的負面因素和潛在風險明顯增多,許多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系統風險不斷顯現,經營面臨困難,特別是部分企業主未經依法清算即棄企逃債,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秩序的良性運轉和社會穩定。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并出臺了該《意見》。
《意見》強調,對于雖然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但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仍具發展前景的企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程序的作用,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一定要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建立的風險預警機制、聯動機制、資金保障機制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產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注重做好當事人的釋明和協調工作,合理適用破產重整和和解程序。對于當事人同時申請債務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和各方當事人的意愿,在組織各方當事人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應當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請。當事人申請重整,但因企業經營規模較小、雖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顯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難企業,有關權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導當事人通過和解方式挽救企業。人民法院要加強破產程序中的調解工作,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積極支持債務人、管理人和新出資人等為挽救企業所做的各項工作,為挽救困難企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意見》要求,在破產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召開債權人會議要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保障職工對破產程序的參與權。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時,要充分尊重職工的意愿,并就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等債權設定專門表決組進行表決;職工債權人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強制批準必須以應當優先清償的職工債權全額清償為前提。企業繼續保持原經營范圍的,人民法院要引導債務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業重整計劃草案時,盡可能保證企業原有職工的工作崗位。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國家社會保障部門、勞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積極提出司法建議,推動適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見》共八個部分計22條,對依法受理破產案件、妥善指定適格管理人、做好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的有效銜接、加強審理破產案件法官專業化隊伍建設等,也都提出明確要求。(作者: 安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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