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街道辦這樣的政府機構直接介入海淀當代城市家園的公共事務,那會有多大的成本?其管理效率又能有多高?
海淀“當代城市家園”業主自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后得不到政府備案,業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昨日,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業主們的請求。海淀法院認為,小區辦和街道辦要求成立換屆工作組的指導意見并無不當,在業主們沒有按照公告要求完成換屆的情況下,對業委會不予備案是正當的。(12月16日《新京報》)
先拋開法律問題不說,從社會公益角度看,海淀當代城市家園業主們自己成立業委會,是一件好事情。試想,如果要街道辦這樣的政府機構直接介入海淀當代城市家園的公共事務,那會有多大的成本?其管理效率又能有多高?
然而,業主們的行動沒有得到街道辦的支持。我們也有一些法規,還有一個地方的《業主大會指導規則》,街道辦的官員和業主代表們都表示自己的做法符合法規的要求,可見法規自身可能有模糊的地方。在這種情形下,法官其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怎么使用這樣的裁量權,全看法官對國家制度變遷的認識,以及對自己肩上歷史責任的感悟。
從中國當代歷史發展軌跡看,我國政治由一個革命政權演變而來,一方面,這是當今中國發展市場經濟取得驚人成績的秘密所在。但是,這段歷史給我們留下的全能政府的遺產,也成為我們實現社會轉型的政治包袱。發展市場經濟使得全能政府在相當大的競爭性領域里有所后退,而在公共領域的治理方面基本沒有變化。在公共事務日益復雜的當代社會,全能政府既難維持效率,又不利于社會穩定。
在公共領域必須實現由全能政府型社會向依法自治社會的轉變。這里姑且不論社會自治的宏大目標怎樣實現、何時實現,因為這個目標不論用什么手段都難以在三、五十年里實現。西方一些發達國家至今都沒有完成這個轉型的任務。但我們應該從小事、從基層一步一步做起。
基層社會自治的出發點是,但凡一個利益共同體,例如一個住宅小區,只要是共同體自身獨立的公共事務,沒有形成利益的外延,就應該交由它們自己處理。上位政府和上位法規要為這種自治提供方便。自治的規則可由共同體的公約確定。共同體的公約相當于共同體的憲法。共同體成員對公約的違反,可以依照民法通則處理。在共同體內部,上位政府管理和規劃約束不及的諸多事項,如住宅的改建、環境衛生的保護、車輛的存放、景觀細節的確定、共同體財產的使用等,都可以由自治體公約加以確定。
在中國城市化過程中,無數新興住宅小區對自己公共事務管理的訴求,構成了中國社會邁向多元化的獨特風景線。對自治的探索就應該從這里開始。面對這樣一個趨勢,當既存的法規不完善、不清楚的時候,我們的官員和法官在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難道不應該勇于承擔歷史責任,做一個時代進步的推手么?我相信,有了這樣一種對歷史演變要義的認識,類似海淀當代城市家園業主要求自治管理的難題不應該難倒我們。黨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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