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通過理順合議庭與審委會、院長、庭長、庭務會等的縱向關系,將逐步解決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傾向,尋求合議庭履行審判職責與院長、庭長的監督指導權之間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衛彥明今天(31日)在此間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
衛彥明說,合議制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進一步推進了該項改革。
據了解,司法解釋主要針對當前合議庭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難點問題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合議庭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5類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記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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