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失靈”與兩種“聯盟”現象
排污權交易是一種市場化的制度設計,但如果沒有相應完善的制度,便難以有效實現。在排污權交易中極有可能出現引發交易“市場失靈”的定價污染源聯盟和掠奪性污染源聯盟的現象。這兩種聯盟現象對于排污權的正常交易和實現有著重要的影響。通常,這兩種聯盟現象是企業之間隱形的約定或協商,監管者難以及時和準確界定判斷,進而直接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行。
定價污染源聯盟試圖操縱許可價格,以獲得額外利益。市場中的污染企業之間可能“串謀”和聯合起來,建立聯盟,對于政府頒發的許可證以最低價格統一購入,進行統一的內部分配。這樣關聯企業就可以不通過競價來爭取許可證,企業的成本也就不會提高,許可證對于污染企業減少污染的激勵效果就難以有效發揮。
掠奪性污染源聯盟試圖把許可市場作為手段,減弱他們在生產和銷售市場上遇到的競爭。由于許可證數量的有限,投機的行為就有可能產生,許可證有可能成為行業或地區產生壟斷的一種新方式。如一些大型企業依靠基金或者其他權利持有相應的許可證,并采取囤積行為,導致沒有許可證的企業難以生產,其產品的市場份額下降,甚至退出該行業。持有許可證的企業則可以實現市場的排擠,成為市場中的勝出者。
在現實中,此類問題的治理會產生許多問題和困擾。如界定過嚴企業會失去活力,影響經濟發展;反之,就會阻礙市場的正常運行,使排污權交易難以實現。根據不同的情境,設計出符合經濟正常運行的規則與制度,讓市場既保持良好競爭又有穩定的秩序,把排污權交易對于環境的改善作用真正發揮出來,讓可持續發展成為企業最理性的選擇,是排污權交易制度創新和實施中最為迫切的問題。
排污權交易制度完善的路徑選擇
目前,由于排污權交易制度在容量確定、排污權分配、信息平臺和交易市場及法律支持制度的不完善等問題,所以應對于排污權路徑選擇進行深入思考和科學選擇,以期完善。
建立和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首先要準確測量環境的實際容量。排污權交易是以總量控制為出發點和歸宿的。但實際上,環境容量的確定過程是極其復雜而艱巨的。政府相關環境行政部門和科研機構應克服困難,做大量具體、細致的前期基礎理論方法創新和調研及準備工作。
其次,關聯部門和企業應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在排污權交易時,必須有大量有關價格、需求量和供給量、需求單位和供給單位等市場信息,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程度高低將直接影響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政府和相關中介機構應準確及時地提供,發布有關排污權的完備信息。
再次,還必須完善排污權各種相關制度,使排污權交易有據可依。排污權交易利用市場機制來控制環境污染,確保受控點環境達到質量標準,并使污染物削減的總成本達到最小。因此政府應制訂相應的法規,從法律上約束和促進排污權交易向經濟有效和理性方向推進,使企業在良好的制度激勵下實現經濟理性和循環生產。
最后,在排污權交易過程中,應正確定位政府的角色。政府是整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推進者,應利用各種手段,保證各企業有秩序合理地進行生產和排污及排污權交易,使排污權交易順利有效地實行。但政府如果行使權力不當就會直接導致非效率結果,所以應加強法律的監督,使政府依法行政、抑制行政權力的膨脹,促進排污權交易市場健康有序和充分競爭。(西北大學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常江 王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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