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4日電 據外交部網站報道,為配合加納政府“反洗錢”行動,加納央行已于2008年10月20日對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金做出如下新規定:
一、入境人員須如實申報所攜帶現金,否則將被沒收、處以罰款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入境時攜帶外幣現金限額為10000美元或等值外幣現鈔,包括旅行支票和債券等;
三、如有需要,超額部分現金必須通過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匯入加納。
外交部領事司特此提醒中國公民前往加納時注意上述規定,入境時配合檢查,以免受阻,影響旅行。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鏈粡鎺堟潈紱佹杞澆銆佹憳緙栥佸鍒跺強寤虹珛闀滃儚錛岃繚鑰呭皢渚濇硶榪界┒娉曞緥璐d換銆?/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