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先生因肚子疼到某著名三甲醫院看病,被診斷為克羅恩病。在治療了近兩個月后,醫院才檢查發現賴先生已經是腸癌晚期并轉移擴散。賴先生認為醫院沒有仔細檢查,耽誤治療致其病情惡化,將該醫院訴至法院索賠。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該醫院賠償賴先生5萬余元。
賴先生說,去年1月,他因腹痛到該醫院住院治療,在進行CT和腸鏡檢查之后,醫院認為賴先生患上了克羅恩病,將其轉到內科治療。3月10日,醫院為賴先生做了第三次腸鏡檢查,仍然沒有發現癌細胞,直到3月25日,他的病情明顯惡化,醫院為其做了部分腸切除手術化驗,才發現他已經是腸癌晚期并轉移擴散。
賴先生認為,醫院最初對其作出的診斷就是錯誤的,在沒有細致深入檢查的情況下一直進行錯誤治療,在血化驗已經顯示其可能患有腫瘤的情況下,仍然沒有為其手術治療,耽誤了最佳治療時間。
該醫院在審理期間辯稱,起初醫生為賴先生全面檢查后,都沒有顯示有腫瘤,醫院多方會診考慮為克羅恩病。治療中雖發現賴先生腫瘤指標升高,但這并非腫瘤確診的依據。事后證實,賴先生確實在治療最初就已患上腫瘤并擴散,但目前的醫療技術水平無法在當時找到確診的證據,因此賴先生的疾病未能早期診斷是醫學技術水平所決定的,并非醫療行為不當所致。
在審理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該病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結論是該醫院的診療基本符合常規,但對內鏡下非典型疾病的鑒別診斷重視不足,試驗性治療后對癥狀改變的情況觀察欠仔細,存在一定不足,與賴先生患上腫瘤并轉移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也不排除可以對疾病盡早確診有一定影響。
法院認為,醫院應對其醫療不足不會促使賴先生癌癥轉移承擔舉證責任,但醫院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因此法院認定醫院的醫療不足對賴先生癌癥轉移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對其合理的損失應予以適當賠償。法院判決醫院支付賴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8000余元。(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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