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來,江西省醫療糾紛案件的平均上訴率達到23.24%,幾乎是各類民事案件平均上訴率6.37%的3倍。
“上訴率偏高,意味著服判息訴率的偏低,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難度可想而知。”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仁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為此,江西省高院結合審判實際,于近日出臺了《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在闡述《意見》出臺的背景時,陳仁生剖析了醫療糾紛案件何以成為難啃“骨頭”的四大緣由。
醫療糾紛調解難訴訟多
“近年來,醫患矛盾加劇是不爭的事實,醫患關系緊張也成為無法回避的現實。”陳仁生分析認為,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醫療糾紛的絕對數量在增加;二是醫患矛盾的尖銳程度在升級。
現實中,醫療糾紛發生后,很多患方首先想到的是到醫院鬧,而不是走正常的救濟渠道,醫院對此叫苦不迭。“有的醫療糾紛雙方自行協商和解了,有的通過行政部門調解了,”陳仁生說,“最后訴訟到法院的醫療糾紛案件多數是難啃的‘骨頭’”。
“二元化”賠償標準難住法官
陳仁生告訴記者,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構成醫療事故的參照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
“這就形成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二元化’賠償標準。”多年從事醫療糾紛案件研究的江西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劉洋解釋說,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標準低,導致構成醫療事故的,因為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數額較少,而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一般醫療過錯侵權因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數額反而較多。
劉洋告訴記者,“二元化”賠償標準導致的結果是,醫患雙方在鑒定類別選擇權和適用法律方面爭執不下,不少法官也反映常感到為難。
舉證責任倒置應嚴格執行
“在審判實踐中,醫療機構對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不滿,認為醫生不可能時刻跟隨患者,患者有不配合治療或找別人治療的情況很難掌握,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對醫院太苛刻。”陳仁生認為,雖然醫療機構對此頗有微辭,但法院只能嚴格執行。
“而且我們認為,舉證責任倒置并非醫療機構抱怨的那樣沒有合理性。”陳仁生補充說,醫務人員具有很專業的醫學知識,這是平常的患者所不具備的,讓一個對醫學茫然無知的患者舉證證明診療行為存在過失,這對患者不公平。
醫療鑒定體制仍待完備
“最后一點,就是醫療鑒定體制常受質疑。”陳仁生告訴記者,醫療鑒定體制受到的質疑情況比較復雜,有的質疑醫療鑒定“雙軌制”,有的質疑醫療鑒定專家不肯出庭作證,有的質疑鑒定結論模棱兩可,有的質疑多次鑒定結論不一致,患方懷疑醫學會鑒定的公正立場等等。
“鑒于上述問題,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連續兩年就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陳仁生介紹說,比如代表委員們提出,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比一般醫療侵權低,醫方責任越輕賠償越多,希望法院明確規定;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應當并軌等等。
“關于醫療鑒定‘雙軌制’的并軌建議,應當是立法的問題,超出了人民法院的職權范疇。”陳仁生解釋說,對此法院只能在現有鑒定體制下對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進行協調。
記者注意到,江西省高院新出臺的《意見》,對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到的規定進行了全面梳理,并根據有關規定的精神盡量細化標準,規范操作程序,形成了一個較為系統的文件。“這樣既是為了方便法官辦案,也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陳仁生說。 本報記者 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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