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關節、人工心臟瓣膜、植入式心臟起搏器……這些能夠替代人體器官的醫療器械,隨著逐漸普及而用量逐年猛增。上海浦東的陳華女士與當地一家醫院的一場長達4年之久的激烈爭論,就源自于一種植入人體的醫療器械。
流通記錄必須留檔作證
在此次提請審議的《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中,對藥品、醫療器械流通記錄作出了明文規定。像陳華這樣的患者,完全可以通過查驗流通記錄找到醫療器械的“蹤跡”,陳華還可憑記錄作為醫療事故訴訟的證據、向生產廠家索賠等。
《條例(草案)》要求建立的流通記錄包括購貨單位名稱、企業法人簽名、生產廠商、規格、批號、數量、價格、銷售人員身份、驗收人員身份等。
藥品的流通記錄要求保存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采購時至藥品有效期滿不足2年的,則要求保存3年。醫療器械要求保存流通記錄超過器械的有效期、使用期限1年以上。植入性醫療器械的流通記錄則要求永久保存。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財經委委員崔玉芳在審議意見報告中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關于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主動‘召回’問題產品的規定,以盡量減少對消費者的損害,并同時報告監督管理部門!
禁止變相違法違規行為
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張光榮介紹,《條例(草案)》制定了一系列禁止性規范,希望有效遏制打政策“擦邊球”的違法行為!稐l例(草案)》規定:醫院等醫療機構不得以義診、義賣、展銷會等方式經營藥品;不得以醫療廣告等名義發布藥品廣告;不得以食品、保健品、化妝品、消毒劑等非藥品替代藥品使用;不得未經診斷直接提供處方藥品;不得向未取得中藥飲片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采購中藥飲片。
藥品經營企業則不得以搭售、贈送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資質證明文件、票據等便利;非本企業員工不得在藥店內銷售藥品等。
發布虛假廣告將重罰
《條例(草案)》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需要經過所屬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備案。藥監部門將廣告批準備案情況進行網上公布,供公眾查詢、監督。
對于廣告擴大適應癥、主治功能以及夸大療效的,藥監部門可以采取責令暫停該藥品、醫療器械在轄區內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責令發布更正啟事。《條例(草案)》還同時就處罰額度作出了規定:虛假標識或者虛假宣傳藥品、非藥品的功能與用途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虛假廣告而被責令停止銷售的,若仍然銷售,將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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