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福州擴大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將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金支付范圍。除門診特殊病種治療項目外,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要按新標準支付。
日前,福州市政府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通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要求,在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具體為:在職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按60%支付,其中在定點社區醫療機構按65%支付;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按70%支付,其中在定點社區醫療機構按75%支付。
而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部分,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由個人現金支付。
此外,參保人員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含起付標準、基本醫保目錄范圍內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由6萬元調整為8萬元。
其中高血壓病、糖尿病門診醫療費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含起付標準、基本醫保目錄范圍內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調整為4500元;門診特殊病種治療項目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調整為800元。
而已改制、關閉、破產、撤銷的企事業單位已按相關規定繳納一次性預留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其個人應繳納的大病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改由統籌基金支付。(來源:東南快報 許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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