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幫助企業解困,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廣東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十條意見”。省檢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表示,當前廣東一些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或關閉破產,引發勞資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為了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廣東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廣東省檢察院于2008年12月31日下發了“十條意見”。(1月7日《新快報》——《廣東檢察院:企業老總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
“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一個企業,會因高管被司法機關“請”去而成了“無頭蠅”;進而,一個地方,如果多個企業高管“空缺”而引發連鎖反應,當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那個地方的社會穩定。只要不是涉嫌腐敗等嚴重犯罪,對那些涉嫌一般犯罪企業企業老總,的確應該寬嚴相濟,以盡可能地減少社會陣痛。在這個經濟寒冬里,廣東省檢察院出臺旨在維護企業穩定的“十條意見”,不是沒有道理的。
不過,在我看來,“維護企業穩定”猶如硬幣之兩面——維護企業家隊伍的穩定的“另一面”,就是維護職工隊伍的穩定,這便需要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特別是沿海地區,經濟外向型依存度較高,當下,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有些企業經營上遇到嚴重困難,有的暫時處于“休克狀態”,有的被迫倒閉,有的開始重組。這個時候,或企業高管出逃而令工人拿不到工資,或企業裁員而令工人丟了飯碗,或民工返鄉而“無奈退保”,往往受到沖擊最嚴重的還是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而這,又容易引發“惡性討薪”、“大規模上訪”等群體事件,從而直接影響社會穩定。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家隊伍穩定同樣緊迫。為此,有關部門也應該多到企業去走走,多到一線職工中走走,聽聽大家在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還有什么意見和要求,必要時事先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這叫夯實社會穩定“基礎的基礎”。
一個地方,如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有的企業領導層如遇短暫的人事變更,往往無礙大局。反之,如果大范圍的職工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沖擊,即使企業高層“穩如泰山”,恐怕也難談得上“穩定”。所以說,“維權”也是一種“維穩”。 (張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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