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于本月正式施行。《條例》加大了對旅行社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如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將會被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有旅行社業內人士表示,旅游業灰色收入減少,可能會導致旅行社普遍提高團費。
出境游業務競爭加劇
新的《旅行社條例》統一了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就既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也可經營入境旅游業務,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
據東莞市旅游局質量規范與管理科有關負責人介紹,新條例施行后,只要達到了30萬元的注冊資本,旅行社都可以經營入境游業務。東莞大概將增加30家擁有入境游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也有旅行社人士表示,入境游經營資格在東莞來說,意義不大。因為東莞不像廣州、深圳等地,接待外賓團的幾率其實很少。
出境游業務方面,準入門檻同樣有所下調。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的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業內人士預計,這有可能會促使東莞的國際旅行社增多,加劇入境游和出境游業務的競爭。
加重處罰破“潛規則”
《條例》規定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中,應注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和“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對于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或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據了解,在旅游業,游客投訴最多的要數私自更改行程以及增加購物點。不少旅行社為了攬客,經常以低于成本的價位出團。但是為了不讓自己虧本,唯有私自更改行程或者多讓游客購物消費。這基本上是旅游業的“潛規則”。
旅行社或提價補差額
東莞騰龍國旅總經理胡志堅認為,條例對此類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有利于遏制以低價損害旅游市場的惡性競爭。旅游業才有望在當前這種經濟環境中更好的生存發展。不過,他認為最關鍵的還得看政府的監管力度。
與此同時,一旦“潛規則”被打破,很大程度上杜絕了游客在行程中多花錢,旅行社也很難再掙取“差額”了。有業內人士表示,自費項目少了,團費將會適度上調,這樣才能“補”回旅行社的運作成本。但市民可能突然會難以接受。(記者李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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