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十月十九日電(記者張恩)山西省對全省的煤炭生產秩序不斷高念“緊箍咒”。《關于對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正式實行。
記者了解到,剛剛正式實行的《暫行規定》,對市、縣、鄉、村四級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進行明確劃分外,還對違反礦產資源規定的負責人進行最高至撤職的處分。
據介紹,《暫行規定》中規定,鄉村干部對本轄區內的違法采礦活動未及時監督和巡查,致使無證礦在五日內未能發現制止,并未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村黨支部書記黨內嚴重警告直至撤消黨內職務處分,對村民委員會主任建議罷免其職務。
鄉鎮所轄行政區域內本月出現兩處以上(含兩處)無證煤礦和四處以上(含四處)無證非煤礦,給予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及有關責任人員黨內嚴重警告至撤消黨內職務或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縣(市、區)所轄行政區域內本月出現兩處以上(含兩處)無證煤礦和四處以上(含四處)無證非煤礦,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黨內嚴重警告至撤消黨內職務或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市(地)所轄行政區域內有三個縣(市、區)本月出現六處以上(含六處)無證煤礦或十處以上(含十處)無證非煤礦,給予市(地)分管副市長(副專員)及有關責任人員黨內嚴重警告至撤消黨內職務或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有關人士指出:出臺此規定旨在有效保護全省的礦產資源,嚴肅處理礦產資源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