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3日電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發表文章指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頒布,構建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但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經營方式的實施過程中,有很多方面的工作還有待進一步探索、總結和深化,一些操作性的難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解決。
文章中稱,目前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雖是一項對企業國有資產起監督管理作用的基本規章,但是,由于它的局限性,而無法對全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起到法律規范的作用。建議應加快出臺《國有資產法》,從而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營和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按政資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建立的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監督體系和機制,在其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公共管理職能和監督管理職能的分工沒有細化,使得在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過程中,仍存在職能交叉、相互掣肘以及錯位、越位、空位等問題。
文章還指出,國有資產管理的關鍵是政企分開,政企分開的核心是財產權的明晰。因此,進一步規范出資者所有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權限尤為重要。
新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企業的基本方式,必須要與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相統一,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來行使國有股的股權,并應將管理的落腳點從“管企業”上升到“管資產”上來,更重要的責任不在于管理多少家企業,而在于管理好多少資產;不在于怎么管企業,而在于如何配置好資產。
應建立有利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高效率、防止腐敗的制度性機制,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同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具體監督和約束規定。
文章同時還提出,應探索國資經營體制和方式,這里面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性、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合理調整和優化國有資產的配置和結構,推動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大力推進壟斷行業改革;進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完善產權交易的平臺;建立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國有資產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及業績考核辦法,并健全國有企業有效的公司監控體系和經營者激勵約束長效機制;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