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日電(記者 齊彬)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今天首次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草案擬從四個方面完善傳染病預防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舉行第八次會議,衛生部常務副部長高強就修訂草案向會議作說明。他指出,傳染病預防制度是傳染病防治的關鍵和基礎。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不少預防制度,修訂草案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針對傳染病預防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四個方面對傳染病預防制度加以完善: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預警制度,將預防措施向傳染病發病前延伸,通過及時發現影響傳染病發生、流行的因素,對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預警。同時,規定了監測、預警的具體措施和各有關單位的職責。
——強化對早期發現的散發傳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修訂草案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依照該法規定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病毒攜帶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要采取隔離治療或者必要的醫學干預措施;對發現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要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強化醫療機構在傳染病預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嚴格控制傳染病在醫療機構內的傳播。修訂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承擔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醫療機構應確定專門部門、人員,承擔醫療救治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切斷傳染病在醫療機構內的傳播途徑。
——加強傳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修訂草案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嚴管傳染病病原體樣本,防止傳染病的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國家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以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