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福建網8月27日電 據東南快報報道,針對個別單位把民間組織作為私設的小金庫,隨意亂收費、私分和挪用財物的情況。福州市民政局近日出臺《民間組織廉潔自律工作意見》,清理民間組織的不規范行為。
按要求,民間組織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資金、固定資產流失。嚴禁把民間組織的財務變為有關部門的小金庫。
對此,民間組織要嚴格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按規定做好財務的審計和審查,做到“五不放過”:即社會團體換屆、法定代表人離任未審查不放過;注銷、撤銷單位未清算不放過;投資和舉辦的經濟實體經濟賬目不清不放過;年檢時財務未審查不放過;舉報經濟問題未查清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