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9日電 湖北日報消息,昨日,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從10月1日起,消費者在該省境內任何一個地方的零售藥店買到假劣藥品,一周內可以前往當地藥監部門退款。
此前,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全省發文規定,消費者在該省任何一個地方的藥店購買了國家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假劣藥品、已撤銷批準文號的藥品、盜用其他廠家名稱或批準文號的藥品、偽造生產廠家或批準文號的藥品、無批準文號、無生產批號、無有效期或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自購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攜帶藥店開具的購藥票據原件、藥品完整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前往當地藥監部門投訴。
藥監部門一經查實,10個工作日內通知消費者領取退款,并依法對制售假劣藥品的單位、個人進行查處。(張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