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7日電 央視國際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臺《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為國家清理工程拖欠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實施做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
根據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針對各級法院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解釋規定,在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交付之日為應付款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之日;上述兩條均不符合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針對建設工程中的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影響到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現象,解釋還規定,實際施工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發包人起訴到法庭,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