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3日電 據日本《讀賣新聞》報道,日本政府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日本政府將向國會提交一項《自衛隊海外派遣恒久法案草案》,希望國會審議批準其為基本法,允許政府在未能得到聯合國決議許可的情況下,向海外派遣自衛隊參與國際維和行動。
目前,日本政府如果要派遣自衛隊參與國際維和行動,如戰后重建,人道主義救援等,必須事先請求國會通過一項臨時特別法案,授權自衛隊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輕度危險行動。
新的自衛隊海外派遣法案是由日本內閣國際維和合作事務局局長樽井澄夫負責起草的,上月底已遞交官房長官細田博之批閱。如果這項法案得到批準,日本政府將有權隨時派遣自衛隊部隊為多國聯盟提供支持,即使是在多國聯盟行動并未得到聯合國安理會許可的情況下。該法案還將允許自衛隊成員在海外采取合法行動,如警告性開火、維持秩序、保護平民免受恐怖主義襲擊。自衛隊隊員還可在政府允許正式開展援助前,向當地居民提供重建和人道主義援救用的物資和藥品,雇傭當地居民。不過,這項法案還是將自衛隊在非戰斗地區的行動局限于巡邏和監視任務,如果政府要把自衛隊部署到高風險地區,須事先得到國會批準。
該法案規定自衛隊部隊主要參與以下4個方面的國際合作:聯合國批準主導的維和行動、國際大選監督和人道主義援救行動(不局限于自然災害)、合法支持聯合國授權的多國部隊反恐行動、合法支持未經聯合國授權的多國行動。新法案綜合了《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反恐特別法》和《參與伊拉克重建法》的基本內容,將作為一個基本法,不僅允許自衛隊,而且批準日本海岸警備隊、有國際合作實踐經歷的警察和平民參與國際維和行動。該法案同時允許自衛隊隊員護送政府官員,保護平民免遭恐怖主義襲擊。
1992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了《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3個月后,自衛隊官兵就被派往柬埔寨參與維和行動,首次開展海外行動。不過,該法案不允許自衛隊參與非聯合國領導的國際維和行動。2001年10月,9-11事件后,日本國會通過《特別反恐法案》,允許日本合法支持美國領導的反恐行動。(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