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四川省委辦公廳日前出臺《市(州)、縣(市、區)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的暫行規定》規定,今后該省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常委會成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將由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作報告。
華西都市報消息,《規定》要求,市(州)、縣(市、區)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每年報告工作至少一次。委員對工作報告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常委會或受常委會委托的工作機構應負責地作出說明。常委會工作報告未獲全委會通過,常委會應在三個月內重新向全委會報告工作。
據了解,由省級地方黨委就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制定出臺專門制度,在全國尚屬首例。此舉不僅體現了全委會對常委會的領導和監督職能,擴大了黨內民主,而且更有利于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另據四川日報消息,《規定》對市(州)、縣(市、區)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報告人、審議過程、表決方式及表決特殊情況的處理、對委員詢問和質詢的答復、相關情況的報告和通報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應包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領導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業;組織、協調本地區人大、政府、政協等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工作;推進本地區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7個方面的內容。
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應委托書記或副書記作工作報告。對全委會審議工作報告的決議,常委會要認真貫徹執行,并及時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