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3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消息稱,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調整境內機構及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的有關規定。
通知規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與中國境內機構及個人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取消了營業稅免稅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備案管理。
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中國境內機構及個人在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者從其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項下技術轉讓費時,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營業稅稅務證明,但仍應提交由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稅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