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9日電 廣東省長黃華華前日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據羊城晚報消息,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切實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益,會議認真研究并通過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該《辦法》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范圍、用途限制、流轉程序和流轉后的收益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了規定。明確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企業、合作、合資、聯營企業,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興建農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市、縣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隨意改變。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
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應存入銀行專戶,專款用于農民集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