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7月起施行(全文)
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文字
國家鼓勵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申報新功能使用新原料
中新網6月26日電《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日前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并以局令第19號公布,將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保健食品注冊的規定不符合《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自7月1日起停止執行。
《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九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審批、原料與輔料、標簽與說明書、試驗與檢驗、再注冊、復審、法律責任和附則。
新華網援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保健食品產業是近10年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衛生部曾先后制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保健食品通用衛生要求》《保健食品標識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促進保健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和對健康的強烈需求,保健食品產業迅猛發展,保健食品的注冊申報量急劇增長,給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工作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的有關保健食品審批的法規文件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亟需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
《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保健食品命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還專門為申報新功能、使用新原料留下了空間。現行的法規文件規定受理和審批的功能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27種功能。《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允許申報不在公布范圍內的功能,但是申請人必須先自行進行動物試驗和人體試食試驗,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檢驗機構提供功能研發報告(包括功能學評價方法等),確定的檢驗機構對其功能學評價方法和試驗結果進行驗證后方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