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日電 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海關總署今天聯合發布公告稱,自2005年6月20日起,對從香港運往內地實施外發加工的列入《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的紡織品,出口返回香港時,對已獲得《內地加工紡織品OPA證明》的,不需向商務部門申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海關憑香港工業貿易署簽發的《內地加工紡織品OPA證明》辦理驗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