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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全文)(2)

2006年01月11日 10:42

   5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 1 災害預警預報

  5. 1. 1 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5. 1. 2 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區、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5. 2 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5. 3 災情信息管理

  5. 3. 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5. 3. 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5. 3. 3 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6 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6. 1 Ⅰ級響應

  6. 1. 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 1. 2 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6. 1. 3 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

  6. 1. 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6. 2 Ⅱ級響應

  6. 2. 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6.2.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后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準,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6.2.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3.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6.3.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區、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3.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6.4 Ⅳ級響應

  6.4.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6.4.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4.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6.5 信息發布

  6.5.1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6.5.2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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