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八日電 (記者 朱大強)記者今天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已發布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將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公安部稱,這是公安機關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精神,規范對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管理,推動公安機關鑒定工作法制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提高鑒定質量的重要舉措。
這兩個辦法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明確劃分了各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開展檢驗鑒定項目的范圍;明確規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必須取得鑒定資格方可開展鑒定工作,并制定了資格申報、審定、授予、延續、變更、注銷以及管理監督與違規處罰等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從制度上確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管理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從程序上確保依法設立、規范建設和科學管理。
兩個辦法要求,鑒定機構必須設立規范實驗室,配備相應儀器設備,采用有關技術標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實行科學管理,施行考核、監督與處罰措施;要求鑒定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登記條件,遵守執業紀律和登記管理規程,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這對促進公安機關深入實施科技強警戰略,推動公安機關鑒定事業發展,提高鑒定能力和現代化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據此,公安部要求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不得面向社會提供鑒定服務,不得利用公安機關的鑒定資源無償為社會鑒定機構提供服務。在此前提下,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檢察、海關、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委托從事非訴或在訴訟中沒有爭議的鑒定業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