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3日電 在5月底前,北京本市煤礦企業將按照存儲能力,在北京銀行足額繳齊最低80萬元、最高600萬元的風險抵押金。
《京華時報》報道稱,昨天,北京市財政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出臺《北京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在北京市引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北京市財政局經建一處透露,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有兩類。一類是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一類是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此外,在遇到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可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財政部門強調,該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范圍內所有煤礦企業。煤礦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