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1日電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載文指出,發展民間金融,開放民營銀行,這本身就是金融制度創新。有專家認為,建立銀行準入、監管和退出法規,研究、建立并且通過試點完善這些競爭規則,就是創新的過程。這些創新有利于穩妥有序地開放民營銀行
對于如何有序發展民間金融,專家們建議:
第一,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將民間金融合法化、規范化。在《民間融資法》未出臺以前,目前可先制訂并試行《民間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
第二,建立及時規范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應允許設立真正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組織,從體制上為民間資本“合法”進入金融業開辟一條道路,給那些想合法經營的人和資金一個正當的出口。
第三,在學術研究單位和金融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盡快在有效范圍內進行民營銀行的試點。在已經具備條件的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組建區域性的民營銀行。
第四,發展民間金融,開放民營銀行準入,應改變政府包辦的做法。引導和發展民間金融,需要真正按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向民間銀行發放準入證的過程要公開和公平,防止尋租行為扭曲公平競爭。要把準入的標準和準入的程序在《民間融資管理暫行辦法》中以法的形式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