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管理
第七條 [主管部門]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稱地方管理機構)根據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各自職責,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監督工作。
主管部門設立的缺陷產品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國務院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監管工作。
第八條 [信息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將消費者投訴、企業備案信息和監督抽查中有質量問題的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與處理,定期向主管部門缺陷產品管理機構提供統計報告。
各直屬檢驗檢疫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將進口兒童玩具和兒童用品的檢驗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主管部門缺陷產品管理機構提供統計報告。
玩具及兒童用品產品的主要生產地和交易集散地的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質量檔案建檔工作,并將有關信息逐級上報至主管部門。
第九條 [信息系統]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完善產品安全與缺陷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分析、處理與評估有關信息。其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應缺陷產品傷害電子反饋信息系統,通過醫療機構收集、統計與處理因產品質量事故造成的兒童人身傷亡、疾病信息,供主管部門組織缺陷產品傷害分析和危害程度評估。信息系統根據主管部門指令適時發布有關產品缺陷信息。
第十條 [專項調查] 主管部門根據地方管理機構關于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報告和信息系統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玩具及兒童用品的產品質量實行以購檢為主要方式的專項調查制度。購買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進行專項調查,可以委托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購樣檢驗分析。接受委托的單位對調查的結果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專家組]主管部門設立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質量安全咨詢專家組,負責對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缺陷調查進行認定。專家組對主管部門負責。
專家組在認定缺陷時,要對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影響范圍、可能產生的后果及危害進行分析和評估,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的建議,要求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經營者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消除其產品缺陷。
第十二條 [判斷缺陷的原則]判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存在缺陷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原則:
(一)因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設計、生產原因或在提供過程
中造成的;
(二)在該類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
性的;
(三)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的安全性能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和安全標準;或者已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或在特定條件下可能引發人身、財產損害的。
第十三條 [缺陷分級]根據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對兒童人身安全和健康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將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的危險性分為嚴重危險、中等危險和輕度危險三個等級:
I級:嚴重危險是指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造成兒童死亡、身體重傷或者嚴重疾病的可能性很大。
Ⅱ級:中等危險是指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造成兒童死亡、身體重傷或者嚴重疾病的可能性不大,但造成兒童較重傷害或使兒童患有較重疾病的可能性較大。
Ш級:輕度危險是指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造成兒童較重傷害或使兒童患有較重疾病可能性不大,但有造成兒童輕傷或輕微疾病的可能性。
第十四條 [風險等級與應急措施]主管部門對專家組的分析評估和論證的危險等級建議進行認真審核后,根據缺陷產品危險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敦促經營者分別采取召回、撤回、警告、禁止銷售或更改產品設計等糾正措施。
第十五條 [信息的發布]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對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危險性的評估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統一發布召回警示信息,提醒消費者注意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引起的危害。同時,告之廣大消費者如何避免風險,并監督企業做好缺陷的消除工作。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的選取和委托]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具備承擔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檢測資格的檢驗機構名錄。
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客觀、公正、準確地出具檢驗報告,必要時應在檢驗報告中做出補充說明或技術判斷意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產品持有者配合]根據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對兒童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產生的危險程度, 經營者應主動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持有人有義務配合經營者消除缺陷。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主管部門根據缺陷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召回管理需要可授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就經營者在召回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反本規定中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