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電項目過度開發,造成水能資源被浪費……長期以來,作為國家所有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很多都被無償使用,其結果是開發利用資源者得到了經濟效益,而資源保護管理所需的投入一直由財政負擔。針對這些問題,我省擬就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編制、開發利用及監督管理作出規定,并提出在全省范圍內推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制度。
11月23日,《遼寧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的原則。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條例草案還對水能資源的出讓年限與方式、出讓主體與權限、出讓程序與出讓金收繳等作出了一系列規定。按照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出讓期為50年。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征收的出讓金上交同級財政,主要用于水能資源的規劃編制、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調查評價等工作。
當日,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遼寧省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和《遼寧省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記者賀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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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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