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6日電 (石巖)中國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6日發布通知稱,各地應停止執行自行出臺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
通知認為,近年來,一些省市自行出臺地方性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以水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名義向水電企業收取出讓金、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不僅違反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而且加重了水電企業負擔,影響了水電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通知援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的規定,強調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應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確保水資源費及時、足額征收,按規定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并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通知強調,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同意,各地不得越權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不得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凡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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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秦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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