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曾有盜竊前科的羅茅根又因犯盜竊罪被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2007年1月21日,羅茅根專程乘車從江西省上高縣到鄰縣宜豐搞錢,為等待作案時機在宜豐縣城網吧玩至22日凌晨1時許。之后,羅茅根從網吧出來,步行至宜豐縣城耶溪大道旁邊的耶溪花園居民住宅區,采取攀爬防盜網的手段,先進入居民吳某家,盜得羽絨服一件和小靈通一部,隨即又進入李某家盜得人民幣現金12元,最后進入易某家盜得人民幣現金7602元。當日凌晨5時許,羅茅根欲逃離宜豐時被巡邏民警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茅根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其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羅茅根口頭表示服判不上訴。(作者:漆慧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