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不能再隨意安排員工加班了。廈門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時管理,完善特殊工時審批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用人單位若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更不得以此為理由解雇職工。
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大幅加班的單位,可向勞動部門申請執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度”。
《通知》要求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國家標準工時制度,保障職工休息和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必須申請執行 “特殊工時工作制度”,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特殊工時工作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兩種。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在強調加班要以勞動者自愿為原則、且必須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基礎上,首次對“特殊工時制”的最長工作時間和最長加班時間作了具體的規定——— 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日工作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職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時,《通知》對在校學生、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職工等人群的加班,進行了更加人性化的保護。
政策解讀
【關鍵詞一 正常加班】正常加班每天不得超3小時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短時間加班的,在與工會協商,并征得職工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最多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安排職工延長工作的這部分時間,單位應按《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者安排補休。
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用人單位也應按照國家標準工時制度的規定,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對于一些生產工藝流程不能中斷,需要連續作業的崗位,應實行“多班工作制”,靈活安排輪班生產。如通過擴招員工,實行“四班三運轉”等辦法,以確保職工 “每周至少有一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關鍵詞二 “不定時工作制”】適用靈活性崗位員工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1.高級管理人員 (指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中事先約定實行年薪制、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2.高級管理人員專職司機、秘書;3.外勤、銷售業務人員;4.實行工資與工作量掛鉤的長途運輸人員、押運人員;5.實行工資與工作量掛鉤的機場、鐵路、港口、倉庫等部分裝卸人員;6.安全保衛、非生產性值班人員;7.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崗位。
【關鍵詞三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季節性強的崗位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1.因工作性質需要連續作業、連續休息的職工;2.生產經營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生產一線人員;3.受市場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呈現明顯淡旺季的企業的生產一線人員;4.因工作地點較遠需要安排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職工;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關鍵詞四 “勞動合同”】加班應在勞動合同中體現
《通知》在對各類加班時間做出詳細規定的同時,指出: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時,加班情況應事先在 “勞動合同”中給予體現。同時,《通知》還對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提出了特別要求,以維護在校學生、未成年工及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五 申請】用人單位該如何申請
《通知》對“特殊工時工作制度”的申請進行了規定,并把審批范圍由原來的“企業”擴大到了 “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根據規定,在廈中央直屬企業及省屬國有企業欲實行特殊工時制的,需分別報國家勞動保障部或省勞動保障廳審批。而廈門市屬企業及思明區、湖里區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欲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可直接報廈門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其他用人單位經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
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可直接登錄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看相關規定,下載相關表格,進行網上申報。在用人單位遞交完整、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后,勞動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批復申請單位。 (記者 李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