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年08月25日 19:49 來源:中國新聞網
8月2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在會上介紹,為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2015年《解釋》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確定為十萬元,這與當時的司法實踐情況是相符的。此次《解釋》綜合考慮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實踐具體情況以及與洗錢解釋的協調等因素,在第五條通過區分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財上游犯罪,分兩款從掩隱次數、特定款物、贓物追繳、損失數額等四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具體而言,對于上游犯罪為盜竊、詐騙、搶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低的普通侵財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對于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罪、職務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百萬元。
吳嶠濱表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規定采用“數額加情節”的雙重限定模式,即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具備一定情節的,如多次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或者造成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實害后果的,才能適用升檔量刑標準,這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贓挽損、彌補上游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失。(記者 董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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