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咨詢機構研究部門發布研究報告不得受利益相關方干涉和影響;券商發布研報須披露持股情況,禁止與研報觀點相反的自營交易
證監會昨日公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保證研究報告不受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的干涉和影響;證券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數量,且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公司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根據意見稿,證券公司負責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高管人員,不得同時負責自營、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證券業務。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自營、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證券業務。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研究部門及其人員制作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以及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的干涉和影響。此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的證券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諾,發布對其有利的證券研究報告。
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審閱機制,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由證券研究報告質量管理人員對證券研究報告進行質量管理,由合規管理人員對證券研究報告涉及的合規管理事項進行合規審查。除本公司證券研究報告質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外,公司其他人員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人員均不得在發布前審閱證券研究報告。
意見稿還明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使用者。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管理制度,有效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與公司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意見稿提出,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對具體股票做出明確的估值和投資評級的,應當經合規管理人員審查后,在證券研究報告中或者便于客戶查詢的渠道,披露截至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數量、市值及占公司自營投資總額的比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公司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意見稿還提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證券分析師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謀取不當利益,防止相關人員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泄露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肖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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