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節選自《關于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選擇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研究實力較強的證券公司,向其租用專用交易席位。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個交易席位。
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過一家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買賣證券的年交易傭金,不得超過其當年所有基金買賣證券交易傭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執行。
三、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本公司情況,合理租用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將席位開設與證券公司的基金銷售掛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證券公司承諾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繼續按法規的規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選擇證券公司的標準和程序、基金通過交易席位進行證券交易等信息。基金管理公司應保證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對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席位進行基金的證券投資時違反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在基金年度報告的管理人報告中進行披露和說明。(劉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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