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難有震懾
然而,人們關心的不光是紫金礦業的股價變化,更是罰單能否取得應有的震懾作用。
“就本次污染而言,900余萬元的罰款仍難起到懲罰性賠償的震懾作用。”有媒體評論這樣認為,“據新華社報道,7月兩次事故造成養殖戶損失魚量達378萬斤,很多漁民由于水污染而喪失了傳統的生存基礎,使當年的投資血本無歸,這是紫金礦業理應承擔的直接損失賠償責任。但污染造成的損失當然不止這些,更令人擔憂的是,紫金礦業的污水泄漏對生態環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當地漁業養殖行業很可能走入末路,大量漁民需要轉型轉產,成本高昂,這部分賠償如何界定,以何標準,從現有法律上似乎難以找到明確答案。”
該評論還將比較對象瞄準了世界各地其他的著名污染事件。1989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在埃克森·瓦爾戴斯號油輪泄漏事故之后,被認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判罰67.5億美元。2007年,美國第四大煤制造商梅西能源公司受到政府指控,稱其排放的廢水和煤漿嚴重污染當地上百條河流,最后被罰2000萬美元。而今年,BP漏油事件造成美國墨西哥灣大面積嚴重污染,公司隨即與美國建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
因此,分析人士認為,“盡管900余萬元的罰款已經是國內污染罰單的天文數字,但對于創造了當地一半財政收入的公司,有關方面還是沒有對紫金礦業動真格。而沒有懲罰性的震懾,不足以大幅度增加企業的違規成本,企業以損害自然環境和公眾利益來牟取一己私利或許也難以從根本上得到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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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郭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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