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選會":政黨和個人不能在投票日搞競選活動
2008年01月10日 09:02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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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10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距離12日“立委”選舉為期不遠,臺灣“中選會”提醒政治人物及民眾,新修正的“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在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將處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新臺幣)以下的罰款。
臺“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9日接受采訪時說,依據新修正的“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還規定,若有違反者將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他表示,如果有候選人在投開票所外面發表任何跟競選相關言論,以前的舊法在處罰要件前有“經制止不聽者”才處罰的規定,但新法刪去這項要件,也就是說,投票日只要有任何助選或競選的言行,縣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就可就個案事實提報選委會認定,依法處罰。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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