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錯改造的華僑私房有哪些?
答:1)產權人自主自用的房屋;2)改造起點以下的出租房屋;3)不屬鎮建制集鎮的出租房屋;4)所收房屋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5)原房主自主,后經黨政局機關、人民團體動員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1958以來街道地區興辦工廠、文教衛生等集體福利事業,經動員出租出借的房屋;6)解放后用僑匯構建的房屋。
2、上海市華僑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起點是多少?
答:市區為200㎡建筑面積,郊縣(包括原屬郊縣后劃入市區的部分)為95㎡建筑面積。
3、上海市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起點是多少?
答:市區為150㎡建筑面積,郊縣(包括原屬郊縣后劃入市區的部分)為70㎡建筑面積。
4、確定土地改革中沒收、征收的華僑私房的依據是什么?
答:土地改革時,房主或其直系親屬僑居國外滿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國的華僑的私房。
5、自住房是如何認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辦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時,由產權人或親屬居住并未出租,也沒有收取租金的房屋。
6、出租房是如何認定的?
答:出租房是指在辦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時,已由產權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為出租的房屋。
7、華僑私改房屋如何考慮留房問題?
答:私房改造時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從出租房中留過住房的,原則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時,確應留房而未留的,可視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當時人口實際情況酌情補留。留房面積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積10—12㎡,從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劃定留房部位、面積,予以處理。
8、處理私房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時,如何確定華僑私房房主身份?
答:有私改遺留問題私房的產權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時,須具備以下四種身份之一:1)華僑,2)華僑在國內的配偶、子女、父母,3)歸僑,4)歸國華僑學生身份。
9、證明產權人是華僑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1)華僑在僑居地就業、謀生、定居年月的各種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居留證、就業和經商的證件,使領館、僑團、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2)公安派出所戶口記載的出國年月;3)土改、對私改造和代管時檔案、資料記載的房主身份;4)國內親屬在1966年前干部自傳、職工登記表中填寫的海外親人情況和組織上提供的有關材料;5)各級僑務部門了解、掌握的能證實當時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匯款記載或匯款憑證;7)當時的海外來信。
10、處理代管房產,產權人須具備何種身份?
答:1)代管時原去臺人員;2)代管時產權人已取得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身份的;3)起義投誠人員。
11、對代管華僑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處理?
答:對原自住房,如產權人卻需回國居住,經批準可視情騰退方。原自住房不止一處(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處面積較大的,可騰退一處或其中一部分,連同產權一并發還給產權人,其余作殘值補償。
12、境外人員是否可以購買上海的商品房?
答:可以,自2001年8月起,境內外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均可購買上海的商品房。
13、向銀行申請辦理非居民房產結匯手續,非居民個人包括哪些對象?
答:非居民個人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居民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14、辦理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用于購買不動產手續時,需向銀行提供哪些材料?
答:1)《非居民個人房產結匯申請書(等值5萬-100萬美元)》;2)非居民個人有效身份證明;3)購房的相關合同(如房產預售合同、買賣合同或產證、協議等);4)正本的存折或存單;5)境外匯入匯款的進帳憑證或銀行涉外收入申報表;6)如委托他人代辦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明。
15、辦理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用于提前歸還人民幣按揭貸款手續時,需向銀行提供哪些材料?
答:1)《非居民個人房產結匯申請書(等值5萬-100萬美元)》;2)非居民個人有效身份證明;3)與購房有關的貸款合同;4)正本的存折或存單;5)境外匯入匯款的進帳憑證或銀行涉外收入申報表;6)如委托他人代辦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明。(上海市僑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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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董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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