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評審、頒授辦法由誰制定? 和 世 界 上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一 樣 , 在 澳 門 從 事 某 些 職 業 , 如 律 師 、 醫 生 、 會 計 師 、 建 筑 師 等 職 業 , 必 須 具 備 一 定 的 專 業 資 格 , 并 取 得 相 應 的 執 業 資 格 。 由 于 歷 史 的 原 因 , 澳 門 本 地 居 民 中 各 種 專 業 人 才 不 多 , 而 且 大 部 分 是 從 澳 門 以 外 求 學 歸 來 ; 除 此 之 外 , 還 有 一 部 分 是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 香 港 和 其 他 國 家 的 求 職 人 員 。 目 前 , 澳 門 雖 已 成 立 了 一 些 相 關 專 業 的 團 體 , 如 核 數 師 公 會 、 會 計 員 協 會 、 建 筑 師 協 會 、 中 醫 學 會 、 中 華 醫 學 會 、 工 程 師 學 會 等 專 業 團 體 , 但 數 量 不 多 , 并 缺 少 統 一 的 、 有 權 威 的 專 業 團 體 。 有 鑒 于 此 , 長 期 以 來 , 有 關 專 業 資 格 和 執 業 資 格 的 評 審 和 頒 授 , 主 要 都 是 由 政 府 來 管 理 的 。 基 本 法 第 1 2 9 條 正 是 從 澳 門 現 有 專 業 制 度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自 行 確 定 專 業 制 度 , 并 根 據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則 , 制 定 有 關 評 審 和 頒 授 各 種 專 業 和 執 業 資 格 的 辦 法 。 這 一 規 定 表 明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各 種 專 業 和 執 業 資 格 的 評 審 和 頒 授 辦 法 , 是 由 政 府 根 據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則 制 定 的 , 各 專 業 團 體 無 此 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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