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
2008年01月13日 20:59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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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13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今天簽署第515號國務院令,公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已經2008年1月9日國務院第2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公布施行。據中央電視臺報道,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就這一新修訂的規定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
一是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二是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三是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其他手段”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四是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作,以便形成合力,嚴密監管。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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