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獸醫上門手術致寵物死亡 法院酌情認定涉事方損害賠償責任
無證獸醫上門手術致寵物死亡
北京順義法院酌情認定涉事方損害賠償責任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王宏偉
寵物作為許多家庭中特殊的“成員”,不僅承載著主人的情感寄托,其健康與安全也關乎著飼養人的切實利益。然而,寵物主人為寵物選擇醫療服務時,若因疏忽大意或輕信非正規渠道,往往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后果。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寵物狗絕育引發的賠償案件審理后認為,無證獸醫上門手術致寵物死亡,應當予以賠償。
此前,李某夫婦飼養了一只品種為中亞獵狼犬的寵物狗。2024年10月,李某夫婦通過朋友認識了自稱是某動物醫院醫生的田某,田某稱其可以上門為寵物狗進行絕育手術。李某夫婦支付1000元手術費后,田某上門為寵物狗實施手術。然而,術后寵物狗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死亡。田某承認存在醫療過失,是其手術操作不當導致寵物狗死亡,并退還了李某夫婦手術費。
事后,李某夫婦了解到田某并不具備醫師資質。田某口頭承諾會按照寵物狗市場價格賠償,并按照李某夫婦要求對寵物狗進行了火化,但拒絕履行其他賠償責任。
因協商未果,李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田某賠償寵物狗死亡造成的財產損失、飼養費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萬元。田某辯稱寵物狗是手術5小時后死亡,并非手術當場導致,且手術正值溫差較大時節,死亡原因可能是失溫或由其他外力導致,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被告田某主張寵物狗死亡很可能是手術后失溫或其他外力導致,但其對此并未提交充足證據予以佐證。綜合雙方聊天記錄中被告田某對自己過錯的自認、就賠償問題進行的表態,以及手術后犬只不良反應等本案已查明事實,涉訴犬只死亡與絕育手術事故具有高度蓋然性。因此,田某應當對犬只術后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夫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有相關飼養經驗,對犬只絕育手術的風險應當有所了解,但其未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實施手術,而是選擇在自己家中由不具備相應執業資質的被告實施手術,同樣存在過錯。法院酌情認定田某承擔70%責任,李某夫婦對損害結果自行承擔30%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田某賠償李某夫婦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2.2萬元。
順義法院李遂人民法庭法官李鵬庭后表示,寵物作為家庭的特殊成員,其健康與安全關乎飼養人的情感與財產利益,為愛寵實施手術絕非小事,選擇不當可能引發嚴重后果。為保障寵物健康安全及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為寵物選擇診療機構時應選擇具備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合規機構及持有執業獸醫資格證的醫師進行操作,切勿輕信非正規渠道,避免委托無資質人員實施手術。
絕育等寵物手術存在麻醉、感染等醫療風險,寵物主人應要求機構書面告知手術風險及術后護理要求。若涉及上門服務,由于家庭環境缺乏專業醫療設備、無菌條件和急救保障,一旦發生術中或術后并發癥,難以及時有效地處置,因此需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責任劃分,避免口頭約定導致舉證困難。
消費者在購買寵物,尤其是名貴品種寵物時,要注意保存血統證明、交易憑證、付款記錄等,這是證明寵物市場價值的關鍵。發生意外后,在條件允許且有必要的情況下,可考慮通過專業機構對傷亡原因及寵物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發生糾紛后,若對方口頭承諾賠償,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錄音、書面協議等。對于重要事項,盡量達成書面協議,避免后續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