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隱罪新司法解釋明起施行 明確這些入罪標準
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進一步明確入罪標準
明確采用“數額加情節”綜合性入罪規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標準,此前設置的是“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為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體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這次的司法解釋明確采用“數額加情節”的綜合性入罪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級高級法官 汪雷:即使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未達到原解釋“三千元至一萬元”的數額標準,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所得財物的性質特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節,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的,堅決定罪處罰。
注重刑事打擊與行政處罰的有效銜接
據介紹,采用綜合性認定標準并不意味著只要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就一律作為犯罪處理。我國司法制度區分“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層次。為確保罪責相當、公平公正,實踐中要注重刑事打擊與行政處罰的有效銜接,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為行政處罰留足空間。
“情節嚴重”數額標準調整為50萬和500萬
這次的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加重處罰標準,即判處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標準,作了進一步優化,區分上游犯罪類型分別設置了五十萬元和五百萬元的數額標準。此前的數額標準是十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 羅國良:對于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罪這樣的犯罪,掩隱罪的加重處罰標準定的是五百萬元;對于上游犯罪為其他犯罪的,掩隱罪加重處罰標準是五十萬元,能有效解決上下游量刑均衡的問題。
羅國良庭長介紹,這一加重處罰標準的調整,主要是因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一些案件中出現了上下游量刑不協調甚至倒掛的突出問題。
比如江蘇、浙江等地集中出現一批運輸、收購非法采挖海砂的案件。上游非法采礦罪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是礦值50萬元至150萬元以上,如果對運輸、收購海砂的掩隱犯罪分子機械適用以前的“十萬元”標準,就出現了明顯的罪責刑不相適應。
《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依法從寬處罰的情形
《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依法從寬處罰的情形。
如在第四條從輕處罰條款中增加一項“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引導行為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贓挽損,以實際行動爭取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 羅國良:對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群體實施掩飾、隱瞞犯罪的,應當給予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利用虛擬貨幣交易轉移資金
三被告人獲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發布了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在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安某、陳某、郭某三人合謀通過網絡平臺為他人轉移資金牟利。
安某在網上與電詐集團的犯罪分子取得聯系,按照對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張銀行卡賬戶用于接收資金。
郭某提供銀行卡賬戶后,負責用本人名義,注冊并登錄某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陳某負責操作交易平臺,將他人轉入郭某銀行卡賬戶的資金購買虛擬貨幣,隨后轉移至對方指定的虛擬貨幣賬戶。
電詐犯罪分子則按照1%左右的比例向安某等人支付提成。
法官表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安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幫助犯罪分子轉移大量資金,其中包括騙取被害人湯某某等人資金共計50余萬元。
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幫助犯罪資金轉移,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最后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安某、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總臺央視記者 冀成海 董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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