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值班
第一節值班制度
第二百零八條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營和團以上部隊、院校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二)團以上部隊的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通常分別建立機關值班制度;師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可以與作戰值班合一;
(三)營、連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廚房等,建立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艦(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隊建立值班分隊制度。
第二百零九條值班分隊由團以上部隊或者單獨駐防的營根據上級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數量根據需要確定。值班分隊受值班首長領導。值班分隊必須熟悉戰備方案,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進行訓練或者其他活動不得遠離駐地,保證一聲令下,立即行動。
第二節值班人員基本職責
第二百一十條值班首長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敵情動向和本部(分)隊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指揮、通信系統,使其處于規定的狀態,保證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部(分)隊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應對其他意外情況;
(四)維護部(分)隊的生活秩序,監督日常軍事勤務活動;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本級和下級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部(分)隊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百一十一條機關值班員
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的機關值班員,由各機關直接首長指定的人員輪流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部(分)隊的位置以及活動情況;
(二)了解敵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檢查、督促部(分)隊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人員。
作戰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規定執行;師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與作戰值班合一時,值班員同時履行機關值班員基本職責和作戰值班員職責。
師以上機關業務部門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例規定執行;無條例規定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營值班員
營值班員由連長輪流擔任,受營首長領導,負責全營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報告,并根據營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二百一十三條連值班員
連值班員由排長輪流擔任,受連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全連活動情況以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連人員保持規定的戰斗準備;
(三)接收和按照規定發放警報,并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的生活秩序和軍容風紀;
(五)按照連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意外情況;
(八)負責全連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帶隊;
(九)領導連值日員、廚房值班員以及其他專業值班(值日)員,監督衛兵履行職責,安排查鋪查哨人員;
(十)負責填寫《連隊要事日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連值日員
連隊集中駐防時,應當指派連值日員。連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值班員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并負責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專業值班(值日)員
專業值班(值日)員的指派和職責: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照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停機坪、庫房、醫療機構等各種專業值班人員的指派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六條艦(船)艇值日、值更的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記,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并將自己所去的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值班員或者首長。
旅(團)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帶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總參謀部制定式樣,軍區、軍兵種制發。
第三節交接班和換班
第二百一十八條各類值班、值日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進行,每日組織1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時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認真交接,交接完畢后,雙方在值班簿上簽字。
連值班員交接班,由連首長組織;連值日員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連值班員組織。
第二百一十九條值班部(分)隊,應當定期組織換班。換班時間,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換班后,接班部(分)隊首長向上級首長報告。
第二百二十條交接班和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二百二十一條擔任節假日值班的人員和部(分)隊,值班結束,通常應當補假。
第十二章警衛
第二百二十二條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二百二十三條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量,周密部署警衛任務;
(二)警衛任務通常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駐地集中的旅、團、營可以組織衛兵分隊;衛兵分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單位首長規定;
(三)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規定哨位位置、警衛任務、聯絡信號和情況處置辦法,并提出要求;
(四)單獨駐防的連以上單位,應當設置營門衛兵,營門衛兵通常晝間在營門外側執勤,夜間在營門內側執勤;必要時重要目標的哨位,應當設置復哨,1名衛兵為固定哨,其他衛兵為游動哨或者潛伏哨,衛兵之間應當保持通視;哨位應當設置崗亭,劃定警戒線,設立通信、照明、監控、報警等設施設備;
(五)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營門衛兵的著裝、站姿和武器、裝具的攜帶,以及警示牌的規格、內容、位置,由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統一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認真進行警衛勤務訓練,嚴格履行職責。分隊首長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并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下列事項:
(一)警衛目標、區域的性質、特點、范圍和警衛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聯絡信號;
(五)對各種情況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擔負哨所、營門、車(炮、機械)場、陣地、發射場、機場(庫)、碼頭等場所和武器、軍械、油料、毒劑等重要倉庫警衛任務的衛兵,必須配帶槍支、彈藥。擔負其他場所警衛或者執行臨時警衛任務的衛兵配帶槍支、彈藥的辦法,由團以上單位首長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
第二百二十八條領班員由班長、副班長和士兵骨干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帶領衛兵換班,并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異常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二百二十九條衛兵受領班員領導,執行下列衛兵守則: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
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第二百三十條衛兵對于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并將造成嚴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衛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執勤中,對所遇情況以及處置結果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一條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二條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船)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衛兵分隊隊長通常由排長或者班長擔任,受旅(團)值班首長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分隊受營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采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旅(團)值班首長(營首長)的指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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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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