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于電價機制改革的預期目標,已經持續了數年。此次居民電價調價,于情于理于時也是順理成章之勢。此次居民電價上調,說明新一輪居民公用事業價格的上漲。因為居民用電的價格調整,已經落后于天然氣、自來水等其他資源價格調整。由于居民用電是電網終端輸出供電,要增加許多變、配電設施,故而向居民供電成本,通常會遠高于工業、商業供電的成本。國外居民電價一般是工業電價的1.5-2倍,而我國居民用電價格低于工業電價。此次居民用電電價調整,其現實意義在于兩大方面:一方面是從完善電力市場要素結構而言,有利于電力產品的市場資源合理配置,控制電力資源(電網及電源)的增長速率,推動電價定價機制更趨合理;另一方面是從兩個層次上建立健全節約能源的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層次一是倡導用戶節約用電,實現低端部分用戶節約用電效益歸己;層次二是適應用戶提高消費水平,實現高端部分用戶用電生活品質指數的上升,有效促進市場資源優化配置。而根本意義是在于實現全社會節能減排,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可持續發展。
為了達到此次居民電價調整初衷目的,在貫徹《征求意見稿》原則精神的同時,我們還需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配套實施。為此建議:一是合理設定東、西部地區各檔電量差異標準。居民用電水平與所處地區經濟發展現狀密切相關,從全國范疇來講,不宜對首檔起始電量標準“一刀切”,而根據當地經濟實力、大多數用戶目前水平權數確定,東、西部地區各檔電量可以有25—30%左右的幅差;二是有條件的地區繼續實行“階梯電價與峰谷電價并軌”的電價辦法,在各階梯對應檔次內按峰、谷兩段分時計價。從原有試行省區實踐來看,此法有利于從需求側強化削峰填谷意識,減少電網峰段開機電源,促進節能減排;三是科學設定起步階段期限以完善方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了“起步階段”的概念,但未明晰起訖期。建議視方案實施的具體情況及發現的新問題來明確時限或重新調整各檔次調價幅度;四是配套出臺獎勵節約用電的措施,鼓勵“適我節約”用電。實行階梯電價后,從經濟杠桿上增強了全民節約用電意識。若對低于起始檔的用戶輔之于節電獎勵措施,則能進一步體現階梯電價節約用電的實惠。
(作者盧炳根為浙江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高級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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