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3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范公共場所經營行為,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水平,衛生部會同商務部組織制定了《沐浴場所衛生規范》征求意見稿,向地方衛生及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沐浴場所衛生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沐浴場所衛生管理,提高沐浴場所衛生質量,預防傳染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服務經營供人們沐浴的公共場所,包括浴場(含會館、會所、俱樂部所設的浴場)、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
(二)沐浴場所內設置的理發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娛樂場所等其它公共場所和餐飲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沐浴場所遭受有毒有害物質侵害的物質或場所,包括糞池、垃圾場、污水池、旱廁等。
(二)顧客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場所提供顧客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墊巾、浴衣褲、拖鞋、茶具、修腳工具等物品。
(三)衛生操作規程:是指沐浴場所在為顧客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具體工序和詳細要求,包括用品用具的采購、儲存、更換、洗滌、消毒以及場所環境、設施的管理、維護、消毒等內容。
(四)衛生管理組織:是指對沐浴場所的衛生證照、從業人員健康監護、場所環境、顧客用品用具和設施等實施有效衛生管理的機構。
(五)危害健康事故:是指沐浴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致人虛脫休克、公共用品用具和設施遭受污染導致傳染性疾病和皮膚病、生活飲用水遭受污染所致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以及意外事故所致一氧化碳、氯氣中毒等造成顧客健康損害的事故。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設計
(一)沐浴場所應遠離污染源。一般室外周圍25m內不得有糞池、垃圾場、污水池、旱廁等污染源,并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沐浴場所,其工程選址、設計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應按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并將單位總平面布置圖、用水凈化消毒裝置、空調通風系統的設計安裝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報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備查。
第五條 內外環境
沐浴場所內外環境應整潔衛生,病媒蟲害密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六條 布局及設施要求
(一)沐浴場所應設有休息室(單獨設在堂口、大廳、房間等或與更衣室兼用)、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區、男女廁所、洗滌消毒間、鍋爐房或暖通設施控制室等房間。各功能區的位置要合理布局,相互間的比例適當,符合安全、衛生、使用要求。
(二)使用燃氣或存在其它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沐浴場所應配備一氧化碳報警裝置。使用鍋爐的應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室內的沐浴場所必須安裝強排風裝置。池浴應配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裝置。池浴間和盆浴間必須設置淋浴噴頭。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區及堂口、大廳、房間等休息場所設有冷暖調溫和換氣設備,保持空氣流通。
(三)更衣室應與浴區相通,配備與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閉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設施和座椅,設置流動水洗手及消毒設施,更衣柜應一客一柜。更衣箱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個席位不小于1.25平方米,走道寬度不小于1.5米。
(四)沐浴場所地面應采用防滑、不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墻壁和天頂應采用防水、無毒材料覆涂,內部裝飾及保溫材料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
(五)浴區四壁及天頂應當用無毒、耐腐、耐熱、防潮的不透水材料。天頂應有相應措施,防止水蒸汽結露。浴區地面應防滲、防滑、無毒、耐酸、耐堿,便于清潔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應不小于2%,地面最低處應設置地漏,地漏應當有蓖蓋。浴區內應設置足夠的淋浴噴頭,相鄰淋浴噴頭間距不小于0.9米,每十個噴頭設一個洗臉盆。浴區通道合理通暢。浴區內不得放置與沐浴無關的物品。
(六)沐浴場所內應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七條 公共衛生間(廁所)設施要求
(一)沐浴場所應配備相應的水沖式廁所,其中在浴區內必須設置廁所。廁所的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
(二)廁所內便池宜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廁所內應有獨立的排風設施,機械通風設施不得與空調管道相通。廁所內應設置流動水洗手設施。
第八條 用品消毒設施要求
(一)提供公用茶具的沐浴場所應設置專用的茶具清洗消毒間,專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有3個以上水池且標記明顯,配備足夠的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配備密閉茶具保潔柜并有明顯標記。
(二)對浴巾、毛巾、浴衣褲、墊巾等公共紡織用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場所設置專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有足夠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標記明顯,配備足夠的清洗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配備毛巾、浴巾、墊巾、浴衣褲等專用密閉保潔柜且標記明顯。
(三)在沐浴場所適宜地點設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處,配備足夠的拖鞋清洗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
(四)宜選擇沐浴場所適宜地點設置修腳工具消毒點,配置專用的紫外線消毒箱或75%酒精對修腳工具進行消毒。
第九條 供水設施要求
(一)有冷熱水供應設備并有明顯標志,上下水道及閘門開關等設備完善安全。
(二)供顧客飲水設備及飲用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
(三)供顧客沐浴用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和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浴池水質溫度、濁度應符合《公共浴室衛生標準》等。
第十條 通風設施要求
(一)沐浴場所應保持良好通風,有寬敞通道,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新風、排風、除濕等),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排氣口應設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二)如使用自然通風,應設有氣窗,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使用集中通風空調系統的,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集中供暖設施的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一條 照明
沐浴場所應有足夠的照明,燈具需安裝安全防護罩。桑拿房應安裝防爆燈具,使用安全電壓。更衣室、浴區照度應符合《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廢棄物處置
沐浴場所應在合適位置設置廢棄物盛放容器,該容器應密閉加蓋,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防止病媒蟲害孳生。
第十三條 防蟲防害
沐浴場所應設有防止病媒蟲害的設施。空調系統的新風口和回風口應安裝防鼠、防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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